发布时间:
2024-09-14
信息披露是证券市场的基础性制度★★◆,定期报告是最重要的信息披露文件之一。为了使信息披露制度发挥应有的功能■■◆★★■,需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行为制定一定的标准和要求。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,上市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,应当应当真实、准确、完整★◆★,简明清晰◆◆★★■,通俗易懂,不得有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。
定期报告的“保真”要求★■■■■,是指披露定期报告时,上市公司的董事■■■、监事、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,并保证上市公司及时★◆★■★、公平地披露信息★◆,所披露的信息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、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,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◆◆■■,上市公司应当披露。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■◆★,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。董事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异议时★◆★,应当遵循审慎原则,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◆★★■■、准确性、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◆★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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